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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核病病理学诊断专家共识》读后

2017-07-11 16:07  阅读(805)  评论(0)  分类:专业

近日看到由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 结核病病理学诊断专家共识编写组新发表的《中国结核病病理学诊断专家共识》,其主要内容分三个部分,依次是结核病的分类及其病理变化、病理学诊断结核病的主要方法、结核病诊断的病理学标准,最后附以推荐流程与解读表。结核病分类为肺结核和肺外结核两类(笔者以为不如按受累器官分类,如肾结核、脊柱结核等,更具体实用)。结核病的病理变化分为渗出性、增生性和坏死性三类,与教科书所述相似。

诊断方法主要有:

①常规病理学诊断,包括大体检查和镜下检查,

②特殊染色,包括抗酸染色、网状纤维染色、六胺银(GMS)及过碘酸盐希夫(PAS)染色、金胺罗丹明染色,

③免疫组织化学染色,如抗CD68 抗体和针对 MTB 特异抗原的抗体,

④分子病理学检测,包括实时荧光定量PCR技术、核酸杂交技术和高分辨熔解曲线技术。详见原文(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17,40(6):419-425)。

结核病诊断的病理学标准中,基本套用病理诊断的模式,将结核病病理学诊断分为4个基本类型:Ⅰ类:明确结核病诊断,病变组织及细胞病理变化符合结核病病理变化特征,且具有结核病病原学证据,可作明确诊断。

Ⅱ类:提示性诊断,病变组织及细胞病理变化具备结核病病理变化特征,但没有明确结核病病原学证据,不能排除结核病可能性的可作提示性诊断;如“符合结核”、“考虑为结核”、“提示为结核”、“疑诊为结核”、“不能排除(除外)结核”等。

Ⅲ类:描述性诊断,指检材切片或涂片所显示的病变组织或细胞不足以提示诊断为结核病,只能进行病变的形态描述。

Ⅳ类:无法诊断,送检标本过小、破碎、固定不当、自溶、严重变形等无法做出病理学诊断。这个专家共识为结核病病理诊断定下基调,值得参照执行。

阅读之后,首先想起笔者不久前在华夏病理学网发表的一篇短文:《从传染病的诊断标准谈起》(2017,6,27)。该文以肺结核为例,也拟了一个诊断标准,参照传染病的诊断分类,只分出疑似病例(说明可用二类或三类诊断)和确诊病例(可用一类或二类诊断)两个层次,觉得更为简洁。与此共识相比,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强调确诊必须确诊有病原体存在。这也算是一种共识吧。

笔者又想起一桩往事。N年前,笔者曾参加一次小范围的学术讨论,主题也涉及结核病的病理诊断标准。笔者当时积极支持几位专家的意见,即肉芽肿性病变有许多鉴别对象,要诊断结核病必须有病因学证据,例如抗酸染色阳性等(抗酸染色阳性亦未必就是结核杆菌),否则最好诊断慢性肉芽肿性炎,可考虑或提示、符合、怀疑结核(结合病变典型程度),建议结合临床及实验室检查。看来也与此共识有些共识吧。希望更多疾病有这样的病理学诊断专家共识,以利一线病理医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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