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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司法经验,防范误诊漏诊

2016-12-10 17:11  阅读(559)  评论(2)  分类:专业

我们常把自己的职业比作法官,对于疾病诊断有一锤定音的权威。近日阅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发表的一篇关于《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文章,对于文中提出的防范冤假错案的措施,觉得很有启发,值得借鉴。现在结合病理诊断如何防范误诊漏诊,参考其基本观点,对如何防范病理误诊漏诊,略加阐述,以供参考。

首先,要充分认识病理误诊漏诊的严重危害。  

正如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病理诊断往往也是疾病诊断的最后环节。尤其是一些疑难疾病,在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都不能确定诊断时,临床医师就会穿刺或切取一部分病变组织送到病理科,把希望寄托在此一举。这时的病理诊断真是举足轻重。一纸诊断报告字字千金,恰如刑事审判,事关患者的健康、财产乃至生命,因此防止发生误诊漏诊,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我们应该认识到:误诊漏诊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一是对当事人的伤害。一个误诊病例可能会导致误治,进而改变一个人的生命轨迹,影响一个家庭的生活质量,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

二是对病理科形象与病理诊断权威的伤害。病理科的形象与权威最终是要靠诊断质量来说话的,出了一个误诊报告,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多少成绩和贡献也都将化为乌有。人们不会记住你发对了多少报告,但一个误诊却可能传遍全院,让病理科威信扫地。

三是对诊断医师的伤害。如果一个医师误诊给病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不但严重影响其名誉、经济、晋升和前途,其本人的职业耻辱感也是一辈子都洗刷不掉的。

其次,要充分认识发生误诊漏诊的现实可能性。

由于个人知识能力、科室人力资源、送检标本、临床资料、科室技术水平和仪器设备等诸多方面的局限性,操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许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发生误诊漏诊仍然存在极大的可能性,或者说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这个万一,可能发生在任何时间任何病例。

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误诊漏诊的意识,宁可延迟诊断,也不可匆忙诊断;宁可承认自己无能,也不可逞能诊断。记得刘彤华院士曾经告诫我们,不要勉强自己发没有把握的诊断报告。

我们不但要提高认识,增强警觉,还要采取切实的措施

首先,严格遵守操作程序,落实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加强临床病理联系,充分发挥临床医师在防范误诊漏诊上的重要作用。

第三,充分利用技术手段,防范误诊漏诊。

第四,充分利用集体力量,共同防范误诊漏诊。

第五,加强学习,提高个人诊断水平。

限于时间和篇幅,不再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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