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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对病理学的贡献
我在谈论病理学科的发展时,曾经强调祖国医学对病理学的贡献。在华夏五千多年的历史里,中医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一直蕴含病理学的内容。如黄帝内经等著作中即有对尸体“可解剖而视之”等叙述,更有南宋宋慈的《洗冤集录》(1247年)记述尸体解剖经验,开法医病理之先河,对解剖学和病理学的发展有重要贡献,也先于西方诸国(《漫谈病理学的发展》,2015,12,1)。这里只要介绍一下宋慈对病理学,尤其法医病理学的贡献。
宋慈(1186-1249),字惠父,汉族,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县,唐相宋璟后人,出生在建阳(今属福建南平地区),1239年以后在广东、江西、湖南等地主管司法、刑狱和监察等工作。长期的专业工作,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宋慈平反冤案无数,于逝世前两年(公元1247年)撰成并刊刻《洗冤集录》五卷。此书是其一生经验、思想的结晶,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它比意大利人佛图纳图·菲得利编著的同类著作要早350多年。西方普遍认为是宋慈于公元1235年开创了“法医鉴定学”,这本书曾被译成法文、德文、荷兰文、朝鲜文、日文、英文、俄文等,在法医学里也有着很高的参考价值。历史中的宋慈不但在实际判案有着自己的独到之处,在世界法医学史和法医病理学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位置。
笔者认为,宋慈对于病理学的贡献,并不在于他确立了什么疾病的病理诊断标准,也不在于他提出了什么病理学理论,而在于他作为一个法医病理学家的先驱,为病理学创建了一套诊断理念,为病理诊断提供了一种思想和实践方法,为病理人树立了一个实事求是、客观严谨的榜样。
法医病理学是病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在诊断理念、方法、思路、技术等方面都是相通的。病理检查,特别是尸检,与法医检查关系更为密切。我们过去所进行的尸体解剖,多是受法医委托的。宋慈对于狱案,反复强调要“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他再三教诫审案人员“不可辟臭恶”,“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深入现场调查,“须是多方体访,切不可凭信一二人口说”。检验时“务要从实”,同时尚需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要充分掌握真凭实据。宋慈强调,法医要敬畏生命,亲临现场勘察,要仔细认真,不能怕苦畏脏;要寻找证据并区分主次,辨别真伪,实事求是,定性准确,“贵在审之无失”。他善于学习,将生活经验与医学知识融会贯通于尸体剖验中,并借鉴前人经验。他晚年虽然有病在身,犹亲自审察公务,一丝不苟,慎之又慎,并著书立说,将宝贵经验传与后人。他爱惜人才,虽是后生晚辈,凡有一技之长,皆提拔引荐。他的具体事例和相关言论见于相关作品,本文不做赘述。在现代病理实践中我们仍有必要学习和借鉴宋慈的理念与经验,并将其应用于我们的实际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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