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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规范》,漫谈感悟

2026-08-05 15:53  阅读(20)  评论(0)  分类:专业

   近日江西韩杰医师因漏诊获刑的案例在网上引起医疗界热议。本人对于漏诊入刑虽深感遗憾,但韩杰等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确有过错,应当受到惩罚。病理科虽然不在临床第一线,但也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病理界最大的规矩可能就是2008年我国卫生部授权中华医学会病理学会主编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以下简称规范)因为带有官方性质,所以我们在病理实践中必须遵循。尽管多年没有更新,仍有指导作用。我当年是把这本规范作为案头必备书,用于日常诊断和科室管理。据说很多年轻病理医师不知道这个《规范》,很多病理科也没有这本《规范》 ,所以旧事重提,希望能把《规范》落到实处,以免漏诊误诊。

   例如,《规范》明确授予了病理医生“不能明确诊断权”:因为情况特殊,或限于病理医生的诊断水平,实在无法作出结论的,病理医生可以作出类似于国外“我不知道这是什么”的报告,千万不要不懂装懂。这既是尊重事实,也可以防止临床医生被误导。请求会诊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规范》还授予了病理医生“延迟诊断权”,即因为种种原因,如需要对标本重新取材、深切、特染、免疫组化等,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里发出,病理医生可以先发《延迟报告书》,告知有关情况,待有结果后再发正式报告,以防止病理医生匆忙中发出“含金量”不高的报告,导致临床的误诊误治。病理检查是一种抽样检查,病理诊断只对送检标本负责。
  《规范》中明确提出 “送检物必须是完整的标本”。因为标本是惟一可供诊断的“客体”。有的患者将取下的标本一分为二,各送一家医院,希望能得到一个相同的结论,以便确诊,殊不知人体组织的病变不是均匀分布的,这样很可能会出现两家医院结论不一样的情况,但这并不一定是病理诊断有误,而是因为标本不完整。病理科医生无法超越标本去诊断。  

病理科的质量控制是《规范》强调得很多的内容,比如规定了详细的操作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像冰冻切片仅染色的程序就有18道之多。病理诊断要实行首诊负责制、三级复查制、科内会诊制,以及疑难病例院外会诊制等,对诊断资格与责任也有明确规定,以尽量减少出错的可能,并且每项工作都要留有记录。

《规范》对病理工作程序也有明确要求,如快速冷冻制片要求半小时发出病理报告;而采用常规石蜡包埋技术发出病理报告,需要四五天,快的也要两天,以适应患者的病理诊断需要。由于两种方法技术的“含金量”不同,其准确性自然有差异,患者应该了解其中的差异,并理解可能产生的误差,所以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这样既尊重了患者的权利,又可以防范职业风险。否则,就很有可能引发相关的法律问题。

以上感悟和体会,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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